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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杨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量:372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日,B向A借款10万元,同时向A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月利息3000元,每月30日支付利息,期限12个月。借款后,B支付A3个月(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利息,每月3000元。此后,B一直未能支付借款利息和偿还借款本金,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每月3%的利率计算到还清借款日止)。

【判决结果】
B向A借款10万元的事实成立。因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B在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对A要求B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2015年9月1日的借条约定月利息3000元,A主张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A诉讼请求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法院支持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B已经支付3个月(自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利息,其中超出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律师评析】
A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A和B之间借贷事实,本案焦点在于利息的效力及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4%与36%年息之间的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了这个区间的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为3%,换算值在24%与36%年息之间的区间内,A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B3个月(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利息,每月3000元应当认为有效,法院不应扣除。
上述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内容主要有:(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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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潇
  • 执业律所: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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