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潇律师亲办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杨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量:405
【案情简介】
原告A曾挂靠经营为被告B办公大楼进行过装修。2015年底,被告B设想为其办公大楼进行平改坡改造,故被告B向原告A询价,以便向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费。嗣后,原告A就委托设计公司对被告B办公大楼的平改坡改造工程项目进行设计。为此,原告A已经向设计公司支付了60000元设计费。2016年3月5日,原告A将5套设计图纸交付给了被告B办公室主任。此后,原告A未能承接到被告B办公大楼平改坡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故引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B向原告A询问其办公大楼进行平改坡改造工程项目的价格,应当属于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是被告B希望原告A对其办公大楼平改坡改造工程项目发出要约。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原告A委托设计公司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必须经被告B配合才能完成。因此,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的过程,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是为订立合同做准备工作,仍应属于要约邀请。而原告A在为工程项目设计完毕后,仅将完成设计的图纸交付给被告B,并不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内容,原告A的行为仍属于要约邀请。综上,就被告B办公大楼进行平改坡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原、被告B之间的合同不成立。然而,原告A为了承接工程在被告B的配合下,已经委托设计公司对工程项目完成了设计,且原告A已经向设计公司支付了设计费用,虽然,原、被告B之间未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均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忠实义务等,因此,双方均存在过失,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B应赔偿原告A一半的设计费,即30000元。被告B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设计费30000元。

【律师评析】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解除或磋商,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保护,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注意,现在的观点是即使合同成立并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他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其中,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先合同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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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潇
  • 执业律所: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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