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潇律师亲办案例
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来源:杨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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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俞某甲与案外人朱某某系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即长子俞某乙、次子俞某己(曾用名俞某己)、三子俞某丙、女儿俞某丁。原告曹某某与俞某乙系夫妻关系。被告俞某戊系俞某己与其前妻芦某某所生之女。俞某己于2012年3月2日死亡。
2012年9月24日,原告与俞某甲签订《民间借款合同》1份,双方约定俞某甲因(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8810号案,请求法院析产分割急需资金,向曹某某借款16万元,最晚于2013年9月1日归还。同日,俞某甲出具《收款收据》1份,主要内容为:“交款人:曹某某。款项数额:拾陆万。本人俞某甲,今收到交款人拾陆万元,交款方式:银行转账。本人向交款人承诺,在办结俞某己析产分割法定继承纠纷后,会出卖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产,用于偿还欠款,最晚会于2013年9月1日还给交款人。”2012年9月24日,原告汇给俞某甲16万元。2012年6月26日,俞某甲因与俞某戊、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起诉至闵行区法院。2012年10月8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书,其中表述:“诉讼中,双方确认本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价值为58万元,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其与被告朱某某所有,由其向俞某戊支付相应折价款,原告为此提供了其向俞某乙之妻曹某某借款16万元的借款协议以及曹某某转账给原告16万元的银行凭证,被告俞某戊则主张房屋由三人共有,不同意进行分割。”并判决:“一、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俞某甲及被告朱某某所有,原告俞某甲及被告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俞某戊房屋折价款170,000元;……”该判决于2012年11月6日生效。2012年11月16日,俞某甲向闵行区法院缴纳168,245.47元。
2012年12月19日,朱某某死亡。 2014年5月9日,俞某甲因与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俞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起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同年10月14日,法院判决:“一、被继承人朱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原告俞某甲所有,原告俞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给付被告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俞某戊房屋折价款9.1万元;……”该判决于2014年11月27日生效。
现原告曹XX主张由于俞某甲所借16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朱某某应负的一半,其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该债务。现请求判令五被告在继承朱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分别偿还原告各16,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俞某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朱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分别返还原告曹某某借款各1.6万元。

【律师评析】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由于本案借款系用于支付俞某甲及朱某某应支付的案件执行款,系用于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俞某甲与朱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按份主张朱某某部分的债权,于法无悖。现朱某某死亡,其子即俞某戊的父亲俞某己先于朱某某死亡,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俞某戊作为朱某某继承人,应对朱某某所负的债务在继承朱某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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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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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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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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